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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定》等4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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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

    现将《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定》《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4日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管理、“三公”经费管理、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培训费管理、日常办公费管理。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各项经费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中心机关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财务管理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日常经费开支一律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中心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中心各项拨款收入和支出按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一般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预算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间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预算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确须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办公室定期向中心领导通报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承办科室提出申请,中心领导审核同意,由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市财政局要求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中心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审批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由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完成项目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程序:所有财务支出前,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经办人负责将原始凭证进行整理、粘贴,并填写电子经费报销审批单,报销单除签字部分外,其他内容不得手工填写;财务人员对报销费用是否符合报销标准、报销票据或单据是否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支付款项是否与支付内容相符等进行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

报销签字流程: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会计→科室分管领导→主管财务副主任签批→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等,按规定使用税务监制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复印件。超过10000元大额支出,要后附党委会议纪要或记录。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不予受理。经办人因个人原因导致账户名称、账号填写错误,无法完成支付,所产生的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因公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按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有关问题解答》洛财行(〔2021〕1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公务接待: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前,接待牵头科室须填写《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审批表》,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洛事文(〔2021〕2号)有关要求执行。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科室如实填写《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接待清单》,经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按报销程序予以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必须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和公务接待清单。严格按规定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二)因公出国出境: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洛财行〔2014〕18号)执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洛财行〔2017〕6号)和《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洛财行〔2019〕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有文件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作为附件)、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出差学习培训审批单及相关凭证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开支发票及会议场所开具的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单据。实行一会一结。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报销时,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出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日常办公费支出管理:中心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实施。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采购。

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经办科室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表。已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商品,必须经由网上商城采购。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以及对中心财务管理 进行指导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八条  及时主动开展好中心经费年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贵任审计。

第十九条  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行即政,对违反时经纪律的,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还要进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审批表

来访单位

   

来访主要领导

   

来访人员数量

   

来访时间

   

访问地点

   

公务活动项目

   

接待内容

   

工作餐:  □是  □否

   

住  宿:  □是  □否

   

车  辆:  □是  □否

   

其  他:            

   

接待牵头科室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注:后附来访单位公函。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接待清单

来访单位

   

来访主要领导

   

来访人员数量

   

来访时间

   

访问地点

   

公务活动项目

   

接待牵头科室

   

中心陪同领导

及相关人员

   

接待费用情况

   

工作餐

   

住  宿

   

车  辆

   

其  他

   

合  计

   

其他来访人员信息

   

姓  名

   

职  务

   

备  注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工作单位及
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拟出差
时间

   

拟乘坐
交通工具

   

审批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豫财预【2016】296号)等规定,特制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完整公开预决算,确保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进一步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促税政策落实、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二、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

第五条  各级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

 

三、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六条  按照财政要求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3)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4)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5)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6)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地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四、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九条  各级单位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在财政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上公开的政府预决算、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效益,根据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洛财资〔2018〕31号)和《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洛财资〔2021〕2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心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规则如下:

一、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要求按照《中心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驻部门窗口及大厅的固定资产由督查科统一负责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固定资产购入:

二、因工作需要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填写工作请示单由科长签字、会计审核、主管主任签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采购;如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包含10000元),则提交中心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及报销:

办公室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财务作为报销凭证。财务进行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用项目经费购置限额以上资产的 ,应当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应将审批结果定期备案。

四、对上级或同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及时办公室备案入账。

各类办公资产的领用应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并完成相关领用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等手续。

六、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由财政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固定资产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卡、账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说明情况和原因。

固定资产范围:

中心财务按照规定固定资产配置单件物品1000元以上(含1000元),批量购置的物品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记入固定资产账。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具体参考洛财库【2013】1号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七、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标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

十一、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二、如遇到年底财政封账等不可抗力因素,持卡人应先行垫付资金,待开账后予以报销,以免造成个人信誉受损。

十三、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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