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考勤及 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时间:05-11
来源: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机关考勤及请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局《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市人社局《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洛人社薪〔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体在职在岗干部职工
二、考勤规定
(一)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全体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在钉钉系统上签到、签退。在市民之家上班的同志签到时间为每天上午9时前,签退时间为每天17时后;在市政府办公楼上班的同志按照政府上下班时间进行签到、签退。
(三)值班人员按接班和交班时间签到签退。
(四)不按规定时间签到1次的记迟到1次,不按规定时间签退1次的记早退1次;未签到或签退记缺勤半天。
(五)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勤的,记为旷工。
(六)上班时间未经批准脱离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记脱岗1次。
三、审批程序
(一)干部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并逐级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书面请休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完善书面请休假手续;县级领导干部请休假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由人事科统一印制。请休假人员请休假完毕后要及时销假,并报人事科备案。
四、各类假期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1. 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2. 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每年3月底前,各科室将科室人员休假计划报人事科备案;
3.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
5. 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6. 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科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将其列入中心年度年休假计划。
7. 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三)事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2. 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病假
1. 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病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五)婚假
1.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外,增加婚假18天;
2. 加婚前医学检查的,持有效证明,再增加婚假7天;
(六)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五、有关工资待遇规定
(一)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局《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勤及请休假结果运用
(一)考勤结果记入平时考核,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二)一个月内休假时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平时考核不能评定为“好”等次。连续休假但时间跨度两个月,且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其中一个月度平时考核不能评定为“好”等次。
(三)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外出超过5次,其平时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一般”。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外出超过10次,其平时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差”。有旷工行为的,其平时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差”。
(四)其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